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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北市地價稅開徵 民眾問:說好增5,000元怎變1.7萬元」之說明(澄清稿)

財政部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
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第一級)10‰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就超過部分按15‰至55‰分級課徵。
我國對持有大面積土地之地主採累進課稅(15‰至55‰),即持有土地之地價總額愈高者,需負擔愈高之地價稅,
以期達到平均地權、抑制囤積土地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之目的。

  該部說明,現行土地稅法提供自用住宅用地按特別稅率2‰課徵地價稅,照顧自用住宅者之需求,
105年全國公告地價雖較前一次102年調升30.54%,惟調整後全國每戶增加之稅額,自住者平均增加稅額約404元,已適度考量自用住宅者之權益。

  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5年10月27日新聞稿關於「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的土地有99%按基本稅率10‰課稅,
平均每戶稅額2萬餘元,較104年增加稅額為5,000餘元」,係指非自用住宅用地中適用第一級稅率者之稅額影響程度。
而財政部提供六直轄市地價稅額預估之統計資料,係除自用住宅用地(2‰)者以外,
均列入非自用住宅用地(含基本稅率及累進稅率等),依財政部分類方式,
該市非自用住宅用地105年每戶平均稅額較104年增加17,773元。是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與該部數據不同,
係因統計資料之分類方式不同所致。
 

新聞稿聯絡人:洪科長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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