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營利事業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者,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

應於產品或商品上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

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

數量之收據
,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區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該公司列報廣告費5百餘萬元,

其中屬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部分,該公司雖提示內部產品出庫紀錄表及於帳簿中載明樣品費金額,

惟未能提供受贈廠商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予以剔除補稅約55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促銷商品所支付之樣品費用,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以避免查核時遭到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歡迎至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