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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贈與過戶,要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

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國稅局日前辦理轄區內未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稅檢查時,受查公司當年度辦理股東股票贈與移轉,僅憑當事人出具之贈與契約書即辦理過戶,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文件,違反上述法令規定,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提醒,因贈與股票價值低於贈與稅免稅額,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致贈與人常忽略應於股票過戶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書,證券發行公司於受理股東股票移轉過戶時,應注意當事人是否檢附相關憑證,以免因違反規定受罰。
      國稅局表示,民眾對相關規定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