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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應就實際所得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補稅受罰!

     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有所得即應申報,為所得稅制之基本原則。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診所,列報該診所全年所得額5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A診所短漏報一般門診收入(自費收入)2,500萬元及虛列費用300萬元,核定甲君取自A診所執行業務所得3,30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年度實際有多少所得,係在其管領範圍內,即應誠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納稅義務人有類似情形未據實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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