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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憑單逾期兌領耗時費事 直撥退稅安全便利又省時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退稅憑單已逾兌領有效期限,須持原退稅憑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後,始可向金融機構兌領。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逾有效兌領期限,申請展延以1次為限,且展延兌領期限不得逾最後兌付截止日(每年3月20日左右)。
  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張小姐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結果為退稅,選擇以憑單退稅,惟張小姐因忙碌而未及時將國稅局郵寄的退稅憑單,持向金融機構兌領,至發現時已逾兌領期限無法領取,張小姐詢問國稅局該如何辦理?國稅局輔導張小姐持原退稅憑單、本人身分證正本(或出具委託書、本人身分證影本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始可領取。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為避免因退稅憑單逾期、遺失、申請展期、補發或兌領,往返奔波耗時費事,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國稅局於退稅當日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安全、便利又省時。
綜合所得稅--退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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