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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 medium;"=""> 更新日期:108-01-21

  •       本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下列2種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