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違章行為情節輕微免予處罰屬行政處分,與一行為不二罰的觀念通知有別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車輛未稅行駛公路經查獲,如情節輕微,經計算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者,

稅務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3條規定,作成「免予處罰」之決定,

並以裁處書通知受處分人。至於裁處書送達前,同一部車輛有多筆遭查獲未稅行駛紀錄,

皆屬於同一個違章行為的持續狀態,亦屬上開免罰決定效力所及,稅務局將不再就同一行為重複處罰。

 

該局補充提醒,違章行為情節輕微雖然得免予處罰,但仍會計算1次違章記錄,

故「免予處罰」性質上仍屬於裁罰性、不利性的行政處分,受處分人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救濟。

但如果民眾所接獲的裁處書中敘明,針對同一違章行為因先前已經裁處在案,不予重複處罰者,

該部分性質上屬於一行為不二罰的觀念通知,非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僅得回歸原處分內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

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06969免費電話,或撥(02)24331888轉分機63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