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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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認列手續費收入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資金之使用, 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其中所稱之擔保, 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 由保證人代負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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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1月1日起,修正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應補稅額及裁罰...國稅局表示,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自104年1月1日起,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但書規定,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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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應分別計算其工程成本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營利事業如同一年度承包多項工程,其工程成本可否合併計算? 國稅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 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者, 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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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雖在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最高限額內, 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國稅局於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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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係屬孳息收入,應併...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 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其係屬機關團體之孳息收入 ,於計算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是否不低於基金...